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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作局关于《推进援外项目实施主体诚信评
发布时间:2021-04-16 08:30:34 | 浏览次数:1091

2016年10月18日,商务部办公厅印发了《推进援外项目实施主体诚信评价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试行)》(商援字[2016]21号,简称《诚信评价体系》),为保证《诚信评价体系》的顺利落实、充分发挥其对援外项目实施主体的激励和惩戒作用,特制定经济合作局《诚信评价体系》落实方案。

一、配套体系建设

(一)建立援外成套项目和技术援助项目实施主体诚信档案

分别建立各援外项目实施主体诚信档案,包括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顾问咨询企业技术援助项目实施企业检查验收企业经济技术咨询企业采购代理机构。此外,对于经济合作局在建援外项目实施企业,未通过资格招标和认定的,也相应建立诚信档案,包括部分勘察设计企业施工监理企业技术援助项目实施企业。

诚信档案由制度处负责建立和维护,自2016年10月18日起建立并补充之前相关记录。此后,对于经济合作局认定的不良行为、以及根据联动机制由其他援外管理机构认定的不良行为,均及时记入相应企业诚信档案。

(二)修订各类合同和采购文件范本

根据《诚信评价体系》及其所附《援外主体失信行为评价标准》,结合经济合作局各类配套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安排,将相关内容分别纳入内部工作手册、项目管理手册、合同和采购文件范本。其中,合同和采购文件范本由制度处统一汇总,连同本落实方案报援外司备案核准。

二、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程序

(一)援外项目实施主体违规违约事项信息采集

各处室按照《援外项目监管事项清单》规定的监管职责,对于援外项目实施主体在执行援外任务、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违规违约事项和失信行为,主要通过以下方式采集:

地区处:通过项目管理简报和施工简报、远程监控系统信息报送、组织检查验收以及日常合同监管,准确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发现援外项目实施主体违规违约行为和失信行为,及时移交制度处研究处理。

招标办:在监督管理援外项目采购过程中,发现投标企业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失信行为,及时移交制度处研究处理。

总工办: 针对顾问咨询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失信行为,及时移交制度处研究处理;通过处理援外项目技术争议事项,对于援外项目实施主体的违规违约事项和失信行为,会同主管地区处移交制度处研究处理。

风险处:通过处理援外项目风险事项和合同变更事项,发现援外项目实施主体的违规违约行为,会同主管地区处移交制度处研究处理。

制度处:通过组织专项监督巡视检查、专项排查和审计等监管措施,对于发现的援外项目实施主体违规违约事项和失信行为进行研究处理。

其他处室在履行援外项目管理相关职能过程中,发现援外项目实施主体的失信行为,及时移交制度处研究处理。各责任处室应充分履行援外项目监管职责,严格落实《诚信评价体系》及所附《援外主体失信行为评价标准》。

(二)不良行为的认定

制度处牵头办理援外项目实施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对于其他处室移交或自行检查发现的援外项目实施主体违规违约事项和失信行为,在相关援外项目实施主体提交必要的申述、说明和补充材料后,按照《诚信评价体系》规定予以初步判定,应记录不良行为的,提请局务会审议。经局务会审议认定后,制度处向相关援外项目实施主体发送认定结果的书面通知,并相应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三)守信行为评价

根据《诚信评价体系》规定,援外项目实施主体2年内累计承担5个及以上成套项目或技术援助任务,且无不良行为评价记录,可以做出守信行为评价。

制度处及时汇总援外项目实施主体2016年1月8日以后的援外任务中标、成交情况,结合其诚信档案,符合上述条件的,及时提请局务会审议,对相关援外项目实施主体做出守信行为评价,有效期至该援外项目实施主体被记录不良行为评价之日止。制度处将认定结果通知相应援外项目实施主体。

注:对于记录不良行为的援外项目实施主体,应自所有不良行为有效期满后,方可按上述条件计算守信行为评价周期。

三、诚信档案的应用

(一)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

对于记入诚信档案的不良行为,每次不良行为有效期为认定之日起3年。

(二)一般不良行为转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原则

根据《诚信评价体系》,援外项目实施主体在3年内累计一般不良行为达到5次的,应当记录一次严重不良行为。具体认定标准为,该援外项目实施主体在处于有效期内的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5次的,自第5次不良行为记录之日起,记录该援外项目实施主体1次严重不良行为,有效期3年。

(三)失信企业惩戒和守信企业激励措施细则

1. 暂停邀请承担援外任务

(1)有效期内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不满3次的,不暂停邀请其参与援外任务投标。

(2)有效期内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满3次但不足5次的,自第3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之日起6个月内,暂停邀请其承担援外任务。暂停期间,如新增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则在新纪录一般不良行为之日起,重新计算6个月暂停邀请期限。

(3)被记录严重不良行为的,自记录之日起1年内,暂停邀请其承担援外任务,暂停期限内新增不良行为记录(包括一般不良行为)的,暂停邀请期限自新增不良行为记录之日起重新计算。

2.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诚信评价体系》相关规定,对于援外项目实施主体失信行为构成行政处罚的,经局务会审议,提请援外司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援外司处罚决定,在处罚生效之日起2-6年内,禁止其承担援外任务。

3.公开招标的采购评审阶段的诚信评分

(1)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任务

①综合评分法

对于采取资格预审、综合评分法的工程总承包任务采购,资格预审采取定量打分与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对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企业,先根据资审规则定量打分,在各投标企业得分基础上,被记录严重不良行为(已过暂停邀请期,但仍在有效期内)每次减10分,一般不良行为(在有效期内)采取累进制,第一次至第四次依次减1、2、3、4分,减分最多为10分 守信企业每次评审加10分。

②最低评标价法

对于采取资格后审、最低评标价法的工程总承包任务采购,在技术标评分环节加入资信评分,在各投标企业技术标得分基础上,被记录严重不良行为(已过暂停邀请期,但仍在有效期内)每次减10分,一般不良行为(在有效期内)采取累进制,第一次至第四次依次减1、2、3、4分,减分最多为10分 守信企业每次评审加10分。

(2)成套项目管理任务、技术援助项目实施任务、检查验收等援外任务

对于投标企业的失信行为和守信行为在其技术标得分基础上进行相应资信加减分,投标企业被记录严重不良行为(已过暂停邀请期,但仍在有效期内)的每次扣1分、一般不良行为(在有效期内)采取累进制,第一次至第四次依次减0.1、0.2、0.3、0.4分守信企业每次评审加1分。

注:上述诚信评分均为附加分,即在评标办法规定的相应环节得分基础上进行加减分,如后续对评标办法进行调整,应一并相应调整诚信附加分。竞争性谈判(或磋商)程序参考使用。

四、联动机制的应用

根据援外司诚信体系建设联动机制,对于其他援外管理机构认定且经援外司核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原则上按上述方案同等处理。

制度处及时统计援外项目实施主体诚信档案信息,公布企业诚信记录情况和相应暂停邀请参与援外任务投标期限、诚信评分加减分值等,供相关处室采用。

五、关于《诚信评价体系》实施前已记录不良行为的处理原则

《诚信评价体系》自2016年10月18日正式实施,各援外项目实施主体诚信档案自该日期起建立,并对此前记录的援外项目实施主体不良行为按如下原则处理:

1.2016年10月18日之前按照《援外成套项目不良行为评价办法》认定的、以及2016年10月18日之后认定但援外项目实施主体违规违约行为实际发生在2016年10月18日之前的一般不良行为,纳入相关企业诚信档案,但不作为严重不良行为的累计记录、也不执行本方案规定的惩戒措施。2016年10月18日之前认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继续按《援外成套项目不良行为评价办法》执行惩戒措施,之后直接认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按本落实方案执行惩戒措施。

2.2016年10月18日之后根据《诚信评价体系》认定的一般不良行为,且援外项目实施主体违规违约行为实际发生在2016年10月18日之后的,按本落实方案执行惩戒措施。

 

附录:援外人员诚信评价内部工作方案

 

《诚信评价体系》未对援外实施主体的援外人员个人不良行为作出规定,但为加强援外人员管理和评价,参照《援外成套项目不良行为评价办法》和以往做法,拟制定援外人员诚信评价内部工作方案如下:

一、纳入评价体系的援外人员的范围

本工作方案所指援外人员主要包括:

(一)成套项目施工技术组主要管理人员、现场项目管理组成员;

(二)技术援助项目技术专家;

(三)援外项目检查验收专家;

(四)采购代理工作人员和评标专家;

(五)其他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人员。

二、援外人员不良行为评价标准

对于符合以下情况的援外人员,应记录一次不良行为:

(一)援外人员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包括:

1.存在行贿或受贿行为的;

2.现场管理组成员领取施工技术组发放的任何形式的“补助补贴,或接受施工技术组提供的交通、伙食等办公生活条件未在规定时限内支付合理费用的;

3.项目管理组成员向施工技术组索取超出合同规定或明显不合理的工作、生活条件的;

4.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明显存在廉洁风险的行为。

(二)援外人员因个人原因擅自缺岗、离岗。

(三)援外人员拒不履行职责义务或履职错误,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四)援外人员个人行为造成援外项目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隐患的。

(五)援外人员违反外事纪律的。

(六)援外人员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拒绝承担援外任务或选择性承担援外任务的。

(七)援外实施主体重大违规违约事项的相关责任人。

(八)援外人员存在其他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不良行为的认定

援外人员不良行为由制度处负责履行认定程序,提出处理建议提请局务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书面通知相关实施企业和个人,并记入援外人员不良行为档案。

四、处罚措施和“黑名单”

对于被记录不良行为的援外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不允许其参与援外任务;被记录2次及以上不良行为的援外人员将列入“黑名单”,永久禁止其参与援外任务。

如援外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经局务会审议,也可直接列入“黑名单”。

五、被记录不良行为或列入“黑名单”的援外人员,局纪委按《局纪委工作规则》规定将其有关违规违纪材料转送其所在单位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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