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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管理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征信服务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21-04-16 08:53:42 | 浏览次数:605

10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让我国的征信立法步入了实质性阶段,必将对未来我国征信市场的规范发展以及维护金融稳定起到重要作用。

     《条例》首先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同时,为改善我国征信市场机构设置混乱,业务开展无序的现状,《条例》借鉴银行和证券行业的管理方法,采用了较为严格的“机构准入”,从机构监管的角度入手,明确征信机构应当采用法人的组织形式,对其设立、业务范围、业务变更、分立、合并,设立、撤销分支机构均规定了行政许可,并对设立征信机构的条件、申请材料、申请和审批程序、高管的任职条件、征信机构的退出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此,专家表示,《条例》以立法形式明确了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和机构准入审批严格管理是征信业规范发展的首要前提。

     《条例》还对征信机构开展征信业务时所要遵循的一般规范作出了规定,主要规范了信息的收集、整理、提供,信用产品的使用,征信机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和保密义务等业务准则。在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上,该条例采取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区别对待的原则思路,即除中国征信中心外,征信机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一般必须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而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仅要求征信机构在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时则应当取得其同意。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条例》将征信业务定义为包含信用报告、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将信用报告业务、信用评分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等都纳入管理的范围。同时,借鉴金融危机的主要教训和中国的实际情况,《条例》突出了对信用评级业务的监管,着重试图解决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的利益冲突问题,增加透明度,增强评级结果的可靠性。因此,除要求征信机构建立有效防止利益冲突的机制外,还规定了对征信机构的透明度要求、尽职调查义务、内部控制机制、跟踪评级、评级机构的检验等内容。

      对于尚不成熟的我国征信行业而言,通过立法,加强对征信业的有效管理,将大大有利于我国征信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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