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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德与法的合力构建信用体系
发布时间:2021-04-16 08:53:42 | 浏览次数:877

   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经济活动中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行为和现象,这些现象扰乱了商品交易秩序和货币交换关系,加大了市场交易成本,严重制约了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一些企业通过不规范的破产、分立、承包、租赁、多头开户、收入不入账等方法,千方百计逃废债,严重损害了银行等债权人利益。据统计,截至2000年末,我国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开户的改制企业62656家,贷款本息5792亿元,经过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废债改制企业32140户,占改制企业的51.29%,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81.96%.企业恶意逃废债务,致使银行慎贷,企业难贷,银企关系陷入信用危机。另外,企业间的“三角债”居高不下、上市公司信息失真、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等等失信现象也屡屡发生。 

  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不讲信用,从历史上看,是所有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种丑恶现象。分析我国失信现象产生的原因,经济利益驱动是市场秩序混乱的直接原因;法律约束力软弱、惩罚机制缺乏是造成失信的间接原因。 

  与市场经济浪潮的迅猛发展相比,我国立法、执法明显滞后,特别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约束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缺乏实施细则,一遇到具体经济纠纷,便无法可依。其实,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促进。道德是自律,法律是它律,法律以权威性和强制力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道德以其说服力和劝告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在构建信用体系中,法律和道德缺一不可,只有用道德和法律的整合力量才能实现标本兼治。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问题离开法律制度的强制性制约,就会变得没有保障。法律约束是构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没有法律的威慑力,信用体系就无从谈起,但是法律制裁并不就是失信惩罚机制的全部内容,而只是比较极端的惩戒手段。建立市场经济秩序,它律是重要的,但又是有限的,根基还在于培育守信的灵魂:明礼诚信。 

  信用的约束机制主要是通过道德来约束,失信者的损失主要是名誉损失。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约束可以分为直接道德约束和间接道德约束。直接道德约束主要表现为对个人名誉、形象等的影响,以及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价值观念,是非标准的取向。间接道德约束是交易者失信行为引起对其评价改变后对社会各方面的反应,主要表现为经济性质的处罚,使失信者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因别人对其不信任而加大经营成本,造成企业生存和发展危机。 

    我们认为,构建市场信用体系的主要应对措施是: 1、加强法制建设,为综合治理社会信用环境、建立市场信用体系提供法制保障;2、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信息披露三大制度,为综合治理社会信用环境,建立市场信用体系构筑技术平台;3、培育多元的信用中介机构,为综合治理信用环境、建立市场信用体系提供组织保证;4、明确各主体在市场信用体系中的角色与职责,为综合治理信用环境、建立市场信用体系制定“游戏规则”。政府要成为市场信用体系的构建者和维护者。在信用体系建立之初,必须由政府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成本构建公共信用数据库,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失信约束和惩罚等信用制度,市场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后,政府的主要作用应回归到监督服务上来,即监督市场经济主体依法披露信息和使用信息。5、加强宣传和教育,为综合治理信用环境、建立市场信用体系提供社会伦理基础。6、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为综合治理信用环境,建立市场信用体系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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